56、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后,应在 内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65、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商务、技术条款)
66、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 、 以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
67、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 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有效期为三年)
69、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 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的政府采购项目。(1000万元以下)
70、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 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财政部)
7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 原则、 原则和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 便民 ,效率)
7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
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 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其公式为: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低价优先法、投标价格最低、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7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 和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7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 。(最低报价)
75、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5%~10%)
76、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 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4%~8%)
77、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 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5%-10%)
78、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15个工作日内)
79、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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