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1、评标活动遵守 公平 、 公正 、 科学 、 择优 的原则。
2、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一般情况下,政府采取公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 和组织评标 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 和有关专家 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 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 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 采购。
8、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和业绩情况 ,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9、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证明并加盖印章 ,否则投标无效。
2、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 1% 。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30% 至 6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10% 至 30%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 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批准。
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五个工作日 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5、竞争性谈判时谈判与评标委员会对于涉及价格的内容不得要求竞标人在谈判时作口头报价,而应以 书面 形式报价。
6、招标采购单位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8、政府采购原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
9、招标文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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