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三:指定“酵母型”是否属于限制性条款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政府采购案例:货物类案例

采购人在采购乙肝疫苗时,坚持在招标公告中指定要“酵母型”,而不要“细胞型”引发纠纷

案例回放

某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理由是安全、无毒副反应,以保证新生儿安全。

招标公告发布后,生产“细胞型”乙肝疫苗的供应商H公司提出质疑。H公 司认为,此次采购指定只采购“酵母型”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细胞型”供应商有失公平。但采购人却坚持要“酵母型”不要 “细胞型”,提出乙肝疫苗是用于新生儿接种的,疫苗的安全关系千秋万代,如果有一例有毒副反应都难以交待。同时,还以笔记本电脑与台式电脑、玻璃杯与纸 杯、皮沙发与布沙发进行类比,认为要求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不算限制性条款。

为了安全起见,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两种疫苗都进行了论证。专家表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反应。对“细胞型”乙肝疫苗则未给予如此正面的评价。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再次认可了采购人“酵母型”乙肝疫苗的要求。但H公司就是不依不饶,不断到采购代理机构质疑,最后还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

当 地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向卫生部了解如何认定“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作用”时,得到的答复是只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都是经过长期实验论证的,都 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苗均是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于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与采购人进行了耐心沟通协调。最终,采购人同意去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只要“酵母型”不要“细 胞型”的相关条款,允许所有生产乙肝疫苗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供应商撤诉。该项目的采购也收到了良好效果,每支疫苗比以往采购价便宜了20%,有关各方都非常满意。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细胞型”乙肝疫苗的供应商H公司,应有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时不应随意排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H 司在发现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都可以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 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理由是安全、无毒副作用,应该属于合理要 求,但“安全、无毒副作用”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都是问题。本案例中,财政部门通过咨询国家有关部门、查阅权威资料、耐心与采购人沟通,妥善 处理了矛盾,值得其他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学习和借鉴。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作者:未知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