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试卷(下)(6)

时间:2015年07月0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款的效力是独立的。

  (1)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因此,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施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尚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应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故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不正确。

  (2)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理由是: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的订立无上述情况,则不论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双方约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当事人只能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C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县人民法院则应当不予受理。

  (3)结算应当以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进行结算。理由是:该案例中,招标完全成了走过场,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不成当事人约定。

  双方于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应当支持施工企业的请求,按照双方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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