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政府采购案例评析(二)(8)

时间:2015年05月01日 信息来源: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是贯彻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重要基础。基于目前的现实情况,不按照规定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序地存在。比如采购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对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采购,在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完全遵循法定程序等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公正性,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01年的国庆节刚过,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总经理王钢来到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初次见面,他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憨厚淳朴,不太善于言辞,满脸惆怅。与笔者见面之前,他们陆续地向各大媒体反映过,向有关部门投诉过许多次,但均尤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开标后一年多的时间都过去了,他们感觉自己很冤,很窝囊,现在只是想,要有一个说话的地方,并不指望有多少的经济赔偿;但是,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是,几乎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进行诉讼,可以进行指控。他们一筹莫展地向我们叙述和介绍在北京所遭遇的委屈和坎坷。听完他们一年多来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伤心之旅,笔者的怜悯和感慨由然而生! 益迪设备厂的遭遇,我的第一感觉,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采购案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不论是在那个国家都是属于弱势群体。而在我国还没有《政府采购法》的情形下,仅根据国家财政部的一些规章,去为供应商进行救济的确是困难重重。虽然已经有一部《招标投标法》,但这部法律还是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如何进行诉讼,是作为行政案件还是作为民事案件,的的确确也是让我犹豫了好一阵子。如果行政诉讼,只能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角度提出。但农业部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事宜是否有义务及时处理、对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否有法定职责等方面的法律条文,一直没有寻觅到。而且将农业部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标太大了,这样的诉讼阻力肯定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会有来自于行政方面的干预,另一方面会有对法律适用问题所引起的争议。最后,我感觉还是从民事侵权角度提起诉讼较为稳妥。为此,几天后,我们就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刚开始是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受理

(作者:谷辽海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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