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政府采购案例评析(二)(5)

时间:2015年05月01日 信息来源: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结果应当公开,也是体现公开原则要求的措施之一。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腐败行为、保障政府采购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根据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以外,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这些需要公开的信息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以及采购结果的公开尤其重要,因此,政府采购法着重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公开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所谓采购标准,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或者国内公认的标准以及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的采购对象规格、性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采购标准是供应商衡量其参加采购活动能力、风险与利益,确定是否参加以及如何参加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也是采购人保证采购质量、完成采购任务的基础。因此,采购人应当准确地确定采购标准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其二,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采购结果的公布与采购标准的公开具有同样的重要意义。根据本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凡是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其采购结果都应当由采购人予以公布。

(四)采购主体和供应商都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主体和投标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义务性规定。我们从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来看,采购主体授标后却一直隐瞒真实情况,仍然虚构事实与原告虚假洽谈、磋商招标采购合同;公开招标改为直接采购,采购方式已经改变却没有如实告诉原告;定标后一年多时间,在原告无数次的催促下才被通过说质量不合格,并对媒介散布原告未能中标是因为弄虚作假和产品质量问题等不真实和虚假信息。实践中,我们看到的违反诚实信原则,不仅仅发生在供应商这一边,更更的还是政

(作者:谷辽海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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